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劳动者工资的法定情形
发布时间:2014/11/18
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扣除本应支付给劳动者的部分工资。依照国家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有:(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3)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中载明应由劳动者承担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代扣的其他费用。以上是法定的用人单位扣除本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相应部分工资。同时国家规定还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依劳动合同约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形,对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规章应当扣除劳动者当月部分工资的,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16,且在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形下,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从劳动者的工资中扣除赔偿费,即扣除劳动者的部分工资赔偿用人单位相应的经济损失,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扣除部分不受当月工资20%的限制,但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减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减发劳动者工资,即可以不支付或原本不应支付劳动者工资。依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工资的情形有:(1)在事假期间的;(2)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3)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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