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前者是每日一般不超过,后者是每周不超过。可见,每周总的工作时间是不能超过24小时,而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也不应超过四小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超过四小时,但每周不能超过24小时。实务中,用人单位如果一般情况下即大多数日工作时间超出了四小时,或日工作时间超出了四小时,虽然每周未超过24小时,但也构成了全日制用工。因为《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律对用人单位每周让劳动者休息一日以上没有禁止性规定。如一用人单位让一劳动者每日工作七个半小时,每周工作三天,每周并未超过24小时,但这种用工行为已构成了全日制用工,而不是非全日制用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