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题
发布时间:2014/8/28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付白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时间为用工之日满一个月的次日。这里所说的用工之日,应当理解为“未订立或未续订劳动合同的用工之日”,不能简单理解为员工进单位提供劳动的第一天,因此,续订劳动合同同样应当有一个月的宽限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
十九、专项培训费用的概念
专项培训费用的概念,在实践中应从三个方面去把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费,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第一,              专项培训费用不以是否为职工教育经费而区分。2007年6月28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四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提出的第一条修改意见为:“草案四次审议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外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对特定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是否在职工教育经费之外很难界定,建议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就可以与其约定服务期。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可见,专项培训费用的来源,是不以是否为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来区分的,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就可以约定服务期。
第二,              专项培训费用的范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C2009) 47号)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劳动者接受专项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不应认定为专项培训费用。
第三,              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尽管专项培训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立法的原意看,是对特定劳动者,即用人单位为了生产经营发展需要,为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而进行的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其对象是指特定岗位、特定的劳动者。内容仅仅指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培训形式可以是脱产、半脱产,也可以是不脱产的,时间周期相对于用人单位对一般岗位上岗前的一般培训来讲明显要长。
二十、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的关系
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劳动合同期限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间。它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所有劳动合同均应有劳动合同期限条款。服务期则是指劳动合同订立时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一个服务期限。在实践中,服务期既可以在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定,也可以在订立培训协议时另行约定,并非所有劳动合同都有服务期的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的主要区别是:(1)目的不同。劳动合同期限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一般劳动的期限。服务期则是由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提高了劳动者的专业劳动技能,劳动者已成为用人单位的重要生产要素。劳动者无正当理由应在服务期内提供劳动。(2)期限不同。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类。服务期限仅存在固定期限一种,可能长于劳动期限或者短或者短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等于劳动合同期限。(3)生效要件不同。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字后即生效,而服务期的约定则需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特殊待遇后才生效。劳动合同期限与服务期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其联系表现在服务期是以劳动合同关系为基础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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