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二倍工资的起算点
发布时间:2014/8/25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实践中有以下三种情形:
(1)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在实务中,应注意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二倍工资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苏高法审委[2011]14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应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最长不超过11个月。
(3)    (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点,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为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这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即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形届时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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