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灾扶贫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发布时间:2011/9/9
救灾扶贫周转金是救灾扶贫的专项社会资金,其使用原则主要包括:
  1.有偿使用。
  2.遇到自然灾害时,首先投放到灾区,重点应投放到重灾区、贫困灾区,帮助灾民开展生产自救;无灾时,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摆脱贫困。
  3.救灾扶贫周转金扶持的对象,应是具有一定生产和经营能力的灾民、贫困户和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包括灾民、贫困户和经济实体提供各种服务的公司),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优抚对象和残疾人。所扶持的经济实体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民政部门颁发的《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证书》。
  救灾扶贫周转金的回收
  1.有偿使用的救灾扶贫周转金应按合同规定如期回收。
  2.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归还的,借方应提前提出延期还款的申请,经借出资金的周转金管委会审核批准,并签定延期合同,按月加收逾期资金占用费。对确因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无力偿还的,经批准在延期内可免收资金占用费。
  3.对有偿还能力、到期无故不还的,应采取经济的或法律的手段予以收回,今后对其不再投放周转金。
  4.对长期亏损或濒临倒闭的经济实体,要认真清理资产和债权债务,采取转让或拍卖形式回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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