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做微商,小心丢了工作
发布时间:2016/10/27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29日,李某进入Y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自2012年6月29日起至2015年6月28日止。2013年4月26日18时许,李某误将淘宝网名为“FXG”的网店销售信息当做招聘需求汇总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Y公司。2013年6月24日,Y公司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内容为“……在职期间从事淘宝网经营事项,并多次在工作时间、利用公司快递费用寄送网店销售的商品,形成占用公司资金、向公司虚报费用以及未经公司同意在外兼职的事实,违反《员工手册》中……。根据《员工行为规范》以及《奖惩管理制度》现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加盖了该公司工会的章。此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Y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022元。仲裁委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Y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33435.20元。


另,Y公司的《员工手册》(包括《员工行为规范》、《奖罚管理制度》)已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及告知李某。《员工行为规范》第一条第6项规定:“在册员工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在外单位从事兼职,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对其做开除处理。”《奖惩管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纪行为,构成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行为,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1)有三次一般违纪行为或出现一次较重违纪行为及一次一般违纪行为的……(8)……虚报各种业务开支,伪造单据票证或其他欺骗公司行为。……

 


【双方观点】


Y公司诉称:


李某在任职期间,与他人合伙经营淘宝网店,并利用本公司的快递资源以及快递费用为该网店买家寄送所售商品。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本公司依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本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李某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无须支付赔偿金。


李某辩称:


1、此网店并非本人所开;该店是公司同事张XX的妻子经营的,店铺中的部分物品在本人家人处进货,但是家庭成员的行为不能代表本人的个人行为。2、本人从未向公司提交任何报销清单,也没有怂恿快递员向公司进行报销。本人作为同事只是偶尔利用午休时间帮其他同事一点小忙,根本不构成违纪行为;就算本人在上班时间寄送快递,也不属于违纪或违约。

 

Y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2013)XX公证字135A号公证书一份,拟证明淘宝网店名为“FXG”的店铺卖家真实姓名为张XX。



3、韵达快递单、顺丰快递单(2030699712XX)。


4、韵达快递收款确认单(打印件)、顺丰快递收款确认单一组,证据3-4拟证明李某在为公司工作期间利用公司的资源为“FXG”的网店向买家寄送商品等事实。


5、韵达快运单;6、顺丰快运单;7、顺丰快递收款确认单一组,证据5-7拟证明张XX在公司工作期间为“FXG”的网店向买家寄送商品,部分快递由公司支付了费用的事实。李某质证意见:证据3-7快递单并非是本人填写,是张XX的快递,本人利用午休时间帮助张XX邮寄快件,快递费用是快递人员私自向公司提交,本人并不知情,公司未经审核即进行了报销,公司人员工作失误,不应由本人来买单,且上班邮寄快递并不违反劳动法,快递单上面的笔迹等并非是本人填写。)


8、张XX录音整理资料及光盘一组,拟证明张XX确认“FXG”的店铺系其妻子的店,相当于就是跟李某合作,以及张XX确认李某有些时候也为该店铺发送商品到终端。


9、李某录音整理资料及光盘一组,拟证明李某确认曾与莫某为张XX填写快递单,李某确认办公室曾提到有好多快递单没付钱,李某曾承认“FXG”的店铺为她们家开的事实。李某质证意见:证据8-9张XX妻子经营的网店和本人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家里经营服装,但家庭行为不能代表本人个人行为。)


10、费用报销单一组,拟证明本公司于2013年1、3、5、6月分别支付了金额不等的快递费等事实。李某质证意见:快递费用是公司人员没有经过核实就报销的,在知晓这个情况以后,本人已经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快递费用。)

 

【法院观点】


除“基本案情”外,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淘宝网名为“FXG”的网店卖家真实姓名为张XX,也是Y公司员工。张XX在Y公司工作期间多次经手通过快递公司向“FXG”买家寄送商品,李某及另一同事莫某也多次为张XX填写寄送该网店商品的快递单。因数份快递单未及时结清运费,导致快递公司以为是Y公司的快递而向Y公司结算了快递费用。


法院认为:


Y公司的《员工行为规范》、《奖惩管理制度》等制度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了李某,故上述制度可以作为处理本案的依据。李某以系共用硬盘为由而将他人的网店经营信息当作招聘需求汇总发给Y公司,但是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故本院认定该网店经营信息系李某掌握;Y公司与张XX谈话录音内容也反映李某有参与该网店的经营;李某在Y公司填写有关网店买家地址快递单的事实也印证了李某对网店经营的参与;李某虽然未主动向Y公司报销快递费用,但因其未及时结算在客观上也造成了Y公司为网店支付数次快递费的事实,综上,Y公司以李某在职期间从事淘宝网经营事项等,违反《员工行为规范》、《奖惩管理制度》而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须支付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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