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员工月度工资的实际发放水平与其出勤天数有直接关系,但除此外,计算方式的不同也会对员工的薪资造成一定的差异,本文现将可能出现的几种计算方式进行列举与对比。
首先我们先明确一个概念,员工的月工作日20.83天与月计薪天数21.75天。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因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日调整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12月=20.83天/月;另外《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因此月计薪天数为:(365天-104天)÷12月=21.75天/月。之前我们沿用的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目前已经废止),并没有像现在这样将月工作日与月计薪天数进行区分,而是按统一的20.92天/月来计算加班费基数,相信各位HR人士应该不会陌生,因为当时法定假日是不计算在内的,事实上08年调整后职工节假日的加班费与之前相比略有减少。
前面只是阐述了两个概念,在实际运算过程中我们只需要记住月计薪天数是21.75天这个标准即可,闲话少说,我们归入正题,就是核算工资了。
举例:某公司的科室管理人员实行的是固定月薪制,科员小王的固定月薪为2000元/月。在2010年3月公司核定的应勤天数为23天(如当月含国家法定节假日应视为员工正常出勤,即带薪假),期间小王因私事请假了2天,另外小王在工作日加晚班累计20小时,公休日加班累计1.5天,那么他3月的工资应该是多少?
算法一:固定月薪/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1.75/8×(1.5×平时加班工时+2×周末加班工时)=2000/23×21+2000/21.75/8×(1.5×20+2×1.5×8)=2446.78元;
算法二:(固定月薪-固定月薪/21.75×请假天数)+固定月薪/21.75/8×(1.5×平时加班工时+2×周末加班工时)=(2000-2000/21.75×2)+2000/21.75/8×(1.5×20+2×1.5×8)=2436.78元;
算法三:(固定月薪/21.75×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1.75/8×(1.5×平时加班工时+2×周末加班工时)=2000/21.75×21+2000/21.75/8×(1.5×20+2×1.5×8)=2551.72元。
以上计算方法中,大家可能觉得只是略有不同,数字来去不大,即便算法二和算法三差了近120元。但如果我们尝试其他方式对比分析一下呢。
假设3月份小王上了22天班,请了1天假,没有任何加班,那么按照算法三其当月工资应为:2000/21.75×22=2022.99元。小王当月没有能全勤其工资却超过了公司核定的全勤标准2000元,于算法没有错,就道理上却是讲不通的。
再假设3月份小王当月只上了1天班,也没有任何加班,那么其中算法二的结果则为:(2000-2000/21.75×22)=-22.99元。小王上了一天班居然还要倒扣22.99元(如果他3月份一天都不上在家休息一个月就要扣114.94元),其实根据这个公式我们可以知道只要小王当月请假的天数超过21.75天,那么他的工资就会是负数,这也是我不主张用请假天数来扣钱的这种倒算方法的原因。
其实上述三种算法从全年角度来看都没有错,但考虑到在月度操作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各种情况与表面的公平性,我还是建议大家采用算法一的模式,即【固定月薪/应出勤天数×实际出勤天数+固定月薪/21.75/8×(1.5×平时加班工时+2×周末加班工时)】,前提是必须明确两个概念:
1、固定月薪是职工当月全勤时的发放数(含法定节假日),即便由此造成日工资标准可能在月度间存在差异,但整体并不影响;
2、计薪天数21.75天仅用于计算职工的加班工资基数,即8小时外、公休日、法定节假日该些时段的加班工资核算。
以上仅是我的个人意见,各企业薪资核算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自身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