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13/7/2
经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3年7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1480元,增加160元;金坛市、溧阳市1280元,增加1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13元,增加1.5元;金坛市、溧阳市11元,增加1.4元。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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