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院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
发布时间:2011/9/13
1.住院手续及住院费的结算  

  被保险人在住院时,由定点医院在24小时内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出院时,定点医院根据有关规定,收取住院费用总额中被保险人应自付自费部分的金额,其余属于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

  2.转院手续

  市内转院治疗的,原则上转往上一级定点医院。转院前,必须经定点医院科主任审核,被保险人5个工作日内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转往市外医院就医的,原则上转往省内上一级公立医院。转院前,必须由定点医院有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医务科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出具转诊证明,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病情危急的,经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批准并出具转院证明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其亲属报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未经核准而自行转院的,其医疗费用全部由被保险人自付。

  3.转院医疗费用报销

  被保险人需转院治疗的,其住院费按重新入院计算。被保险人经核准后在市外医院住院的,其医疗费用先由被保险人垫付,出院后再凭有关资料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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