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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扶贫周转金的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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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9/13 |
1.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救灾款)有偿使用回收部分。 2.各级政府列支的自然灾害救济费(救灾款)有偿使用回收部分和扶贫资金。 3.社会救济款有偿使用部分。 4.国内外捐款可用于有偿使用部分。 5.周转金增殖扣除支出部分。 6.其他来源。 救灾款有偿使用比例 1987年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民[1987]农字20号)中,对救灾款有偿使用比例作了具体规定:'为保证当年救灾任务的完成,必须将当年国家拨给救灾款的主要部分,用于解决困难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有偿扶持用于生产自救的部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不得超过全年救灾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到各灾县所占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不同情况确定,但各县之间悬殊不要过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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